第一條 為了規范張家港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會費的收繳與使用,保障張家港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充分履行職責,保證協會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張家港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章程》第三章、第五章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張家港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會員應向本會交納會費,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協會會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條 會員有按章交納會費的義務,會費按以下標準收取:單位會員每年繳納1000元;理事單位每年繳納2500元;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3000元,會長單位5000元,在此基礎上,會員可自愿不限標準繳納會費。
第五條 考慮2020年疫情影響,為減輕企業負擔,協會2020年不收取會費。
第六條 會費由協會按年度向會員收繳,收繳日為每年1月20日—30日
第七條 會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1.工作和業務研討、培訓等支出;
2.外出考察、參觀、學習、研修支出;
3.協會宣傳支出;
4.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5.經理事會通過用于其它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八條 協會設立基本賬戶,會費統一進入該賬戶,會費專款專用,按照國家的有關財會制度進行管理,并接受業務指導部門張家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張家港市民政局的監督。
第九條 會費管理實行公開制度
1.會長負責會費使用的審批;
2.理事會負責會費收支的監督、檢查;
3.會費實行預算、決算制度。每年底或年初,由秘書長提出財務預算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協會按通過后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執行,年末按此方案進行決算。如出現重大超支現象,應注明具體原因。
4.協會于每年底向本會理事會報告年度收支情況,并根據理事會決議編制下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條 本辦法經張家港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實行,并分別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張家港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