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法>辦法》等有關規定:
1.免繳企業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即可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
保障金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關于印發<蘇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 達比例補貼和超比例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1.5%),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給予按比例補貼;每超比例安置1名殘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給予超比例獎勵(不重復享受按比例補貼)。《張家港市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和超比例獎勵辦法(試行)》(張殘發[2009]45號)
3.財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
對月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按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月安置殘疾人),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即征即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企業所得稅
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3)個人所得稅
每年均可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根據殘疾程度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管理有關規定的公告》(蘇地稅規[2015]7號)
(4)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4.社保補貼、崗位補貼政策
(1)單位安置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殘疾人可以享受社保補貼政策。
用人單位當年招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按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般不超過三年(36個月)的全額補貼。其中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審批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女45周歲、男55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60個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張家港市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張人社發[2018]60號)
(2)單位安置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殘疾人可以享受崗位補貼政策。
公益性崗位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員,在相應期限內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以享受全額補貼外,還可按標準享受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為850元/人/月。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首次申請時,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最長不超過5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張家港市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張人社發[2018]60號)